地标登记GI青海海东市综合评分 85
民和肉牛
民和肉牛脂肪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富含各种必需氨基酸和非必需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硒、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肉质细嫩多汁,颜色鲜艳,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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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登记凭证
- PGI 产品
- 2025年第646号公告
- AGI 农产品
- AGI01363
- 数据编号
- SINOGI0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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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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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范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品质特征
民和肉牛脂肪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富含各种必需氨基酸和非必需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硒、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肉质细嫩多汁,颜色鲜艳,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显著特点。
详细介绍
民和历史悠久。早在6000多年前,先民们已在此繁衍生息。秦汉以前为羌人所居,西汉时纳入中央政权版籍。自周秦以来,随着羌人游牧民族逐步定居下来,在长期的狩猎过程中就将野生动物驯养成为家养动物,牛逐渐被驯养成为生活资源。从战国时代开始,中国即进入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河湟地区,羌人由狩猎、畜牧转到农业。清朝二百多年,由于清王朝政治上腐败,煽动民族间相互仇恨,迫使甘肃回族人民离开了自己可爱的故乡,走上背井离乡流落他乡的苦难历程,于1879年定居于民和。由于他们精于养牛,牛成了这里的主营畜牧业。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养牛数量不仅有了发展,牛的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以牛为耕畜的畜牧业规模越来越大。
注册登记信息
PGI 产品2025年第646号公告
AGI 农产品AGI01363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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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肉牛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地域范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东部和南部与甘肃省毗连。东北与甘肃省永登县、兰州市红古区隔大通河相望,东与甘肃省永靖县接壤,南隔黄河与甘肃省积石山相对,西、西北及北与本省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县毗邻。地理坐标东经102°26\'~103°04\',北纬35°45\'~36°26\',县境南北长69千米,东西宽32千米。海拨最高4220米,最低1650米,平均海拨高度2100~2500米。年均气温7.9℃-8.1℃,年降水量350-650毫米。为黄土高原向青藏高原过渡地带。全县设22个乡,全县土地总体面积 189344.42 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 42937.51 公顷、牧草地面积为 59403.92 公顷。民和肉牛以我省民和县为主产区,养殖分布在民和县全境。
2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2.1土壤地貌情况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东部和南部与甘肃省毗连。东北与甘肃省永登县、兰州市红古区隔大通河相望,东与甘肃省永靖县接壤,南隔黄河与甘肃省积石山相对,西、西北及北与本省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县毗邻。县境南北长69千米,东西宽32千米,总面积1780平方千米,平均海拨高度2100~2500米。土地肥力中等,耕性良好,全县共有9个土类,21个亚类,大部分土壤石灰质含量较高,属于石灰性土壤,养分含量的总体状况是缺磷、少氮、富钾;富含锌、硒、铁等对人体有益的中微量元素。
2.2水文情况
黄河、湟水、大通河系三大过境河流,多年平均过境容水总量约4.5亿立方米。县境内共有大小河沟24条,其中较大的常流水沟有隆治沟、巴州沟、米拉沟、松树沟、前河沟、大马家沟、杏儿沟、马营沟等8条,自产地表水多年平均径流量2.725亿立方米。地下水综合补给量为0.766亿立方米,可开采地下水资源0.213亿立方米。
2.3气候情况:
民和地处北温带,属高原大陆性干旱气候,处湟水谷地和黄河谷地,地貌以山地沟谷地为主,湟水、黄河自西向东分别流经县北境和境南,大通河自北向南流经县境东北部。年均气温7.9℃-8.1℃,年降水量350-650毫米,无霜期198天。
3特定生产方式
3.1产地选择
民和肉牛产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产区内有气候温暖,适宜养殖,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有关要求,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5027要求,产区养殖场(户)经过长期的发展具备丰富的养殖技术经验。
3.2品种范围
民和肉牛养殖范围以我省民和县为主产区。
3.3生产过程管理
包括农业(畜牧)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
3.3.1饲养管理技术
3.3.1.1民和肉牛
民和肉牛以我省民和县为主产区,以秦川黄牛为父本、当地蒙古小型黄牛为母本实施杂交,再引进中国西门塔尔冻精进行三元杂交形成民和肉牛,具有肉用性能好、生发发育快的类群,已在青海省民和县境内形成一定规模饲养,生产方式主要以舍饲和半舍饲为主。
3.3.1.2卫生防疫
3.3.1.2.1民和肉牛疫病防疫总体要求
3.3.1.2.1.1贯彻执行防疫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搞好饲养管理,增强个体的抗病能力;调查、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防治情况、自然环境及饲草饲料情况;经常观察牛群,发现病牛和疑似病牛立即隔离,及时治疗,死亡病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喂被病牛污染的饲料和水,不到被污染的地方放牧饮水,不从疫区买牛;对新买的牛隔离饲养,经观察和检疫,确认健康无病后方可入群。
3.3.1.2.1.2牛舍大门设消毒池,消毒液可选用3%烧碱水、百毒杀、复合酚等。消毒液应经常更换。
3.3.1.2.1.3保持饮用水卫生清洁,场内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3.1.2.1.4做好牛舍的消毒工作,保持牛舍清洁、干燥、卫生,做到无污水、无污物、少臭气。饮水槽和食槽每两周用0.1%的高锰酸钾水消毒。圈舍每半个月消毒一次。常用的消毒药有10—20%石灰乳和20%的漂白粉溶液,牛舍内每平米面积用量约为1升,用喷雾器喷洒地面、墙、顶棚。每年2-3次空圈彻底消毒,程序为:彻底清扫——清水冲洗——3%烧碱水喷洒——次日冲洗,并空圈5-7天。有疫病发生时要随时彻底消毒。
3.3.1.2.1.5每季度灭鼠一次;夏季全场每周灭蚊蝇一次。
3.3.1.2.2免疫接种
正常情况下,按年度防疫方案进行防疫注射。其防疫程序根据本地及邻近地区疫情和牛场的实际情况拟订,重点对炭疽、五号病等传染病进行免疫接种。预防接种前,应对被接种的牛群进行健康状况、年龄、妊娠、泌乳以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每次接种后应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可进行定期抗体监测。
3.3.1.2.3驱寄生虫
定期驱虫 采用春秋两次药物驱虫。丙硫咪唑、伊维菌素都具有高效、广谱、低毒的优点,对常见的胃肠道线虫、肺线虫、片型吸虫均有效。
3.3.1.3饲料及饲料配合
3.3.1.3.1充分利用现有饲料资源
合理利用现有草地资源,以草定畜,避免过牧造成的草场退化。科学规划放牧地和人工草地。充分利用丰富的玉米秸秆,进行青贮,提高其利用率。
3.3.1.3.2种植优质牧草和饲用作物
扩大人工草地尤其是豆科牧草如紫花苜蓿、沙打旺等的种植面积,以大幅度提高牧草产量,改善牧草质量。
增大饲用农作物尤其是青贮玉米的种植面积,建立稳产高产的青绿饲料、青贮饲料基地,实现青绿饲草的常年均衡供应。
3.3.1.3.3饲料原料的选择
为了生产优质、安全的牛肉产品,在选择牛的饲料原料时,应当尽量选择当地廉价的饲料,降低配合饲料成本;避免饲喂霉变的饲料、冰冻饲料、农药残留严重的饲料、被病毒或黄曲霉污染的饲料和未经处理的发芽马铃薯等有毒饲料。此外,菜籽饼中的异硫氰酸盐和恶唑烷硫酮、亚(胡)麻饼中的氰氢酸、大豆饼粕中的抗胰蛋白酶因子、高粱中的单宁等含量较高时,应限制其在配合饲料中的使用比例。
禁止选用除乳和蛋之外的动物性饲料进行配合饲料生产。
不在肉牛饲料中使用各种抗生素滤渣,不在牛体内或饲料中添加镇静剂、激素等违禁药物。
3.3.1.3.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料
这些饲料应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规定。所选用的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的有关规定。肉牛饲料中不得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中规定的药物。
3.3.1.3.5饲料贮备
在全年舍饲条件下,一只体重150千克的成年母牛全年应贮备的饲草饲料推荐量如下:
A.青干草:1460千克(应有一定比例的豆科干草);
B.青贮:2000千克(没有青贮应贮备800千克玉米秸);
C.精料补充料:880千克(高能饲料占60%~65%,蛋白质饲料占30%~35%,矿物质饲料2%~3%)。夏秋放牧以6月初至10月底计,共5个月的时间时,每只成年母牛各种饲料的贮备量可相应减少40%。没有青贮饲料时,应注意贮备部分
块根块茎类饲料。
3.3.1.4出栏
肉牛上市出栏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获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牲畜交易市场或屠宰场屠宰;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货后都要进行彻底消毒;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3.4投入品的使用规定
3.4.1兽药
防治疾病所用的防疫药物应符合NY/T47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已经淘汰兽药、明确规定的违禁兽药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
3.4.2消毒药
民和肉牛及场舍消毒要使用对人、牛无害的消毒药物,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3.4.3饲料要求
3.4.3.1饲料来源
采购玉米、蚕豆、麸皮、小麦等原材料,从感官要求符合品种特征,选择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霉、结块及异味、异嗅的原料。
3.4.3.2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
3.4.3.3预混料、添加剂
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农业部颁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T 471 的要求,严禁使用激素、抗生素、化学防腐剂等。
3.5生产记录
养殖场做好养殖环节的生产记录,包括肉牛购进日期、用药、免疫接种、出栏、产地检疫等,并将以上生产记录形成档案。
4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4.1独特感官特征
4.1.1外貌特征
体型身宽高达,结构匀称,体质结实,体格粗壮,体驱呈圆筒状,多为红(黄)白花角为蜡白色,四肢健壮有力,具有六白特征。眼大有神,头颈结合良好,颈下垂发达,肩背腰平直,粗壮结实,角大小适中,乳房前伸后展良好,乳头分布均匀乳静脉明细发达。
4.2独特的内在品质指标
民和肉牛脂肪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富含各种必需氨基酸和非必需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硒、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蛋白质含量达22.6%、脂肪含量5.1%,水分含量达72.6%;氨基酸总量达20%;经与青海耗牛肉对照(《青海省动物营养成分表》【青海省食物成分表(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蛋白比青海耗牛高2.2±2.9%,水分比青海耗牛高1.45±6.1脂肪比青海耗牛高0.6±9%,尤其是每千克牛肉含对人体有抗突变、抗氧化作用的硒73微克,增强机体抵抗力,为人体保驾护航。检测结果说明:民和肉牛肉质细嫩多汁,颜色鲜艳,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显著特点,其肉质与青海耗牛肉有着较明显区别。具有理想的外观要求及优良的贮存稳定性,是生产优质牛肉的理想原料。
4.3安全要求
民和肉牛产地环境质量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有关要求的一级标准,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规定的二级标准,牛肉及产品符合NY5147绿色食品 肉及肉制品的要求。
5标志使用规定
5.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1.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5.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5.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5.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5.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5.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
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民和肉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民和肉牛。
二、申请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畜牧兽医站。
三、产地范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地理坐标:东经102°26′~103°04′,北纬35°45′~36°26′
四、质量要求
(一)品种
民和肉牛以秦川黄牛为父本、当地蒙古小型黄牛为母本实施杂交,再引进中国西门塔尔冻精进行三元杂交形成。
(二)养殖环境
海拔高度2100~2500m,年均气温7.9~8.1℃,年降水量350~650mm,在我县境内已形成一定规模饲养,生产方式主要以舍饲和半舍饲为主。
(三)饲料
民和肉羊以青、粗饲料为主,精饲料为辅进行饲喂。
(四)养殖管理
1. 定期消毒。圈舍、饮水槽、食槽定期消毒,保持羊舍清洁、干燥、卫生。
2. 免疫接种。正常情况下,按年度防疫方案进行防疫注射。预防接种前,应对被接种的羊群进行健康状况、年龄、妊娠、泌乳以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每次接种后应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可进行定期抗体监测。
3. 出栏。上市出栏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体型身宽高大,体格粗壮,体躯呈圆筒状,多为红(黄)白花角为蜡白色,四肢健壮有力,具有六白特征。眼大有神,头颈结合良好,颈下垂发达,肩背腰平直,角大小适中,乳房前伸后展良好,乳头分布均匀乳静脉明细发达。
2. 理化指标。民和肉牛脂肪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富含各种必需氨基酸和非必需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硒、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蛋白质含量达22.6%、脂肪含量5.1%,水分含量达72.6%;氨基酸总量达20%。
3. 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专用标志使用
民和肉牛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民和肉牛的检测机构由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 第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