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大曲地标登记
GI江苏宿迁市综合评分 85

洋河大曲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窖香秀雅、醇香怡人;绵甜柔顺、醇和圆润、诸味谐调、尾味净爽;具有低而不淡、柔而不寡、绵长尾净、丰满协调的独特的绵柔型风格。

编号 SINOGI00144 · 酒品 / 白酒

洋河大曲 配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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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可信
法定产区

东经118°40′~119°20′,北纬33°8′~34°10′。

登记凭证
PGI 产品
2003年第5号
数据编号
SINOGI00144
上市与选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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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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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范围

东经118°40′~119°20′,北纬33°8′~34°10′。

品质特征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窖香秀雅、醇香怡人;绵甜柔顺、醇和圆润、诸味谐调、尾味净爽;具有低而不淡、柔而不寡、绵长尾净、丰满协调的独特的绵柔型风格。

详细介绍

洋河大曲,江苏省宿迁市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据研究洋河制酒始于两汉而兴于唐宋。江苏省泗阳县的洋河镇在汉朝时早己是个酿酒的名地。洋河大曲以优质黏高粱为原料,再用小麦,大麦,豌豆培养的高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以美人泉之水酿造而成。洋河大曲属浓香大曲白酒,酒液澄澈透明,酒香浓郁清雅,入口鲜爽甘甜,口味细腻悠长。洋河大曲被中国和日本公认为东方的洋酒,曾多次荣获“国际名酒”和入选中国八大名酒行列。2003年02月0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洋河大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注册登记信息

PGI 产品2003年第5号

2003年第5号公告为原产地标记公告,洋河大曲(洋河牌)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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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大曲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原料:   1.高粱:符合GB/T 8231的规定   2.大米:符合GB 1354的规定   3.糯米:符合GB 1354的规定   4.小麦:符合GB 1351的规定   5.玉米:符合GB 1353的规定   6.大麦:浅黄色,颗粒饱满(纯粮粒≥95%),具有成熟大麦特有的气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   7.豌豆:符合GB/T 10460的规定   8.水:酿造勾调用水取自洋河美人泉,符合GB 5749的规定   •酿造环境:   位于东经118°40′~119°20′,北纬33°8′~34°10′,海拔在15m~20m之间土壤深厚肥沃,地下水丰富,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为14.3℃,年平均无霜期230d,年平均降水量850mm左右,温湿的自然气候及绿色生态环境特别适宜洋河大曲酒酿造微生物的生存和繁衍。   •生产工艺:   洋河大曲酒以优质高粱、大米、糯米、玉米、小麦、大麦、豌豆、水为原料,以洋河大曲为糖化、发酵、生香剂,依托长期自然形成的老窖,应用从洋河酿造环境中分离的YH-LC1窖泥功能菌,采用混蒸续餷六甑工艺,低温入池,缓慢发酵。基酒发酵周期在60天以上,调味酒发酵周期在180天以上,分层缓慢蒸馏,量质摘酒,按绵柔典型体分级入陶坛贮存,经分析、品尝、贮存老熟、勾兑、调味、包装出厂。基酒酒龄不少于3年,调味酒酒龄不少于5年。   •感官指标: 项  目 | 指标要求 | 酒精度/%vol | 25.0~40.0 | 41.0~60.0 | 色  泽 |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 香  气 | 窖香秀雅、醇香怡人 | 窖香幽雅、醇香怡人 | 口  味 | 绵甜柔顺、醇和圆润、诸味谐调、尾味净爽 | 绵甜柔和、醇厚圆润、尾味净爽、回味悠长 | 风  格 | 具有低而不淡、柔而不寡、绵长尾净、丰满协调的独特的绵柔型风格 | 具有浓而不烈、柔而不寡、绵长尾净、丰满协调的独特的绵柔型风格 | 注:当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酒精度/%vol | 25.0~40.0 | 41.0~60.0 | 总酸(以乙酸计)/(g/L)≥ | 0.25 | 0.4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8 | 0.4 | 己酸乙酯/(g/L) | 0.25~2.00 | 0.80~2.60 | 固形物/(g/L)≤ | 0.7 | |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ol |   •卫生指标   符合GB 2757的规定。   七、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的试验方法按GB/T 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试验方法按GB/T 5009.48执行。   八、检验规则   按GB/T 10346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标志、标签   按GB 7718/GB 10344标准规定执行,并可以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十、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GB/T 10346的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5号公告 2003年2月9日)
洋河大曲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5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洋河大曲(洋河牌)、丹阳黄酒(丹阳牌)、香格里拉松茸、香格里拉藏药(香巴拉吉丹牌)、元江茉莉花茶(玉元牌)、南召一化柞蚕茧、丝(棉)绸、南召辛夷及其制品、太平猴魁(六百里牌)、安庆胡玉美蚕豆辣酱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2003-02-09

信息综合自公开地理标志登记资料(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