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登记GI山东烟台市综合评分 85
烟台苹果
果实个大、果形正,色泽鲜艳红润,外表光滑细腻,口味酸甜适口,咬一口细脆津纯,清香蜜味。




选购验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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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区
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登记凭证
- GIM 商标
- 6049534/17259007
- PGI 产品
- 2025年第646号
- AGI 农产品
- AGI02406
- 数据编号
- SINOGI00077
上市与选购时间
8|9|10
官方品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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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范围
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品质特征
果实个大、果形正,色泽鲜艳红润,外表光滑细腻,口味酸甜适口,咬一口细脆津纯,清香蜜味。
详细介绍
烟台苹果是以烟台辖区内的长岛县、龙口、莱阳、莱州、蓬莱、招远、栖霞和海阳等地栽培的苹果。烟台苹果栽培历史悠久,是中国苹果栽培最早的地方。1871年西洋苹果引进烟台,有14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中国现代苹果的发源地。烟台气候和环境条件非常适宜苹果生长,被农业部确定为中国苹果优势产区,烟台苹果以“果形端正、色泽艳丽、果肉甜脆、香气浓郁”享誉国内外。是烟台市的区域公用品牌。烟台苹果分别在2002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8年注册了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1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从2014年开始,组织开展“烟台苹果十大品牌”评选活动。围绕苹果品牌文化建设,开展了苹果义卖助学和捐赠、举办“果香烟台”摄影大赛等一系列活动,发展独具特色的“苹果剪纸文化”,凝聚烟台苹果的地域特色和城市特点
注册登记信息
GIM 商标6049534/17259007
PGI 产品2025年第646号
AGI 农产品AGI02406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第646号公告代替原质检总局2002年第82号公告。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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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苹果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烟台苹果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地域范围
烟台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东经119°34′~121°57′,北纬36°16′~38°23′的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蓬莱市、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栖霞市、莱阳市、海阳市、长岛县、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等15个县市区,154个乡镇(街道办),6137个行政村。总生产面积18.8万公顷,年总产量464万吨。
2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1)地貌土壤情况:烟台地形属起伏缓和、谷宽坡缓的波状丘陵区,西部与胶莱平原相接,低山连绵,丘陵起伏,沟壑纵横;平原、洼地分布于河谷两岸及滨海地带。由于内外地质营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市域内出现低山、丘陵、准平原、平原、海岸等多种地理地貌类型,以丘陵低山为主,丘陵占39.7%,低山占36.6%,平原占20.8%,洼地占2.9%。全市土壤划分为8个土类、18个亚类、40个土属、114个土种。其中棕壤土最多,占总土地面积的80.7%。
烟台以丘陵低山为主的地貌,三面环海,造成昼夜温差适中;棕壤土土质细而松软,耕性良好,保水力强,土壤肥力较高。这些诸多的自然禀赋,构成了烟台地区独特的“小环境”、“小气候”,是烟台苹果生长发育及其品质酿成的最佳生态条件,是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可比拟的。
(2)水文情况:境内中小河流众多,长度在5公里以上河流121条,其中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有五龙河、大沽河、大沽夹河、王河、界河、黄水河和辛安河7条。河床比降大,源短流急,暴涨暴落,属季风雨源型河流,其冲积形成的小平原,沙土层厚而肥沃,非常利于烟台苹果的生长。
(3)气候情况:烟台市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与同纬度内陆地区相比具有雨水适中、空气湿润、气候温和的特点。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672.5毫米,年内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6-9月,占年总降水量的70%,此时正值苹果坐果和果实生长旺盛需水量较大的时期;待秋季苹果生长着色时降水量比较适中。多年平均气温12.6℃,最冷的1月份,平均温度-1.2℃,能够满足苹果自然休眠对低温条件的要求;最热的7月份,平均温度24.8℃,有利于苹果花芽分化和果实发育;特别是秋季具有适中的昼夜温差,有利于增进果实糖分的积累和促进着色。多年平均日照时数2698.4小时,多年平均无霜期约210天。
(4)植被情况:烟台植被属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区的胶东丘陵栽培植被赤松麻栎林分区,由于水、热条件良好,本区域的植被类型和植物资源都比暖温带落叶林区的其它处丰富和繁茂。全市现有植物资源1349种,其中木本和藤本植物70科457种,草本植物120科742种,栽培植物(不包括观赏植物)150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种,其中国家一级3种,国家二级6种。
3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与特殊内容规定: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土壤肥沃、矿物营养元素含量较高,保水保肥能力强,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产地环境质量安全应符合NY/T 5010《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的规定。
(2)品种选择与指定要求:生产者根据栽培条件选择抗病、优质丰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商品性好的品种和砧木。提倡选用由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者审定的品种和砧木。
(3)生产过程管理:烟台苹果的生产过程及采收要严格按照烟台市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 苹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3706/T004.1-2002)和《无公害农产品苹果标准化生产技术》(《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6年12月第1版:31-48)要求进行。
4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1)外在感官特征:果型端正,果面光洁,果型指数0.8以上。色泽鲜艳,富有光泽,着色面积80%以上。果肉细密,皮薄,肉脆,果汁多,酸甜适口,具有浓郁的果香味。
(2)内在品质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高,达到12%以上;总酸含量≤0.4%;果实硬度一般在8kg/cm2以上,贮运性好。果实中含有丰富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胡萝卜素、氨基酸和微量元素等,对人体健康非常有利。
(3)安全要求:烟台苹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中(仁果类水果)”的规定。
5标志使用规定
烟台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内的烟台苹果种植、加工经营者,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烟台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签订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中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标注烟台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图案的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
(来源:农产品地理标志 2018年7月3日)
“烟台苹果”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来源:烟台市苹果协会 微信公账号
烟台苹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烟台苹果。
二、申请人
烟台市人民政府。
三、产地范围
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品种
选择抗病、优质丰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商品性好的品种。
(二)立地条件
棕壤土占总土地面积的80%左右,土质较细而松软,耕性良好,保水力强。土壤中有机质含量0.90%以上,pH值5.5~7.0。
(三)栽培管理
1.土肥。果园土地平整,土层深厚,活土层60cm以上,每公顷施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料45000kg以上,其他用有机复混肥补充。以秋施基肥为主,结合花前、花后、幼果膨大期等物候期灌水时适量追肥,氮、磷、钾比例按每生产100kg苹果,施氮为1.0~1.2kg、五氧化二磷为0.5~0.75kg,氧化钾为1.0~
1.2kg。根据树体营养诊断适量施用微量元素。
2.水分。采用滴灌、微喷灌等灌溉技术,使果园土壤相对含水量保持在60%~80%。禁止使用污染水。
3.花前复剪。对花芽多的树进行花前复剪,调节花、叶芽的比例至(1∶3)~(1∶4)。
4.人工疏花。从花序分离期始,每间隔20cm左右,选留一个健壮花序,其他多余的花序全部疏掉。
5.授粉。花期采用蜜蜂、壁蜂和人工授粉。
6.疏果。谢花后10天开始疏果,一个月内结束。根据树势强弱、果实大小、坐果多少确定适宜的留果间距,一般为20~25cm,选留一个坐果的壮花序,留一个中心果,把多余的幼果全部疏除。
7.果实套袋。育果纸袋要求优质结实,透气性良好,洁净卫生。苹果谢花后30-40天开始套用纸袋,6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结束。套袋前进行疏果,并至少喷一次农药,防治病虫害。果实采收前20-30天去袋。
8.摘叶、转果、铺设反光膜。摘袋后立即在树冠下铺设反光膜,增加冠内下层反射光照,提高果实着色度。对影响果实上色的枝、叶全部剪除,待果实向阳面着色,进行转果,使果实背阴面全部上色。
9.无袋栽培。无袋栽培不采取果实套袋及其配套技术。
10.病虫害防治。病虫害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应根据预测、预报及时防治。主要防治腐烂病、早期落叶病、轮纹病、桃小食心虫等病虫害。
(四)采收
适期采收,采摘时轻拿轻放,避免碰伤、刺伤。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具有典型的环渤海湾地区苹果的特征,果个大,果形指数高,色泽鲜艳,表皮薄,果肉脆、嫩、汁液多,酸甜适度,硬度适中,清香可口。
2.理化指标。
富士系:果实硬度≥7N/cm2,可溶性固形物≥13%;嘎拉系:果实硬度≥6.5N/cm2;可溶性固形物≥12%;
藤牧1号:果实硬度≥5.5N/cm2,可溶性固形物≥11%;
元帅系:果实硬度≥6.8N/cm2,可溶性固形物≥11.5%;
华夏:果实硬度≥6.0N/cm2,可溶性固形物≥11.5%;
粉红女士:果实硬度≥7.5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澳洲青苹:果实硬度≥7.0N/cm2,可溶性固形物≥12%;
乔纳金:果实硬度≥6.5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秦冠:果实硬度≥7.0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国光:果实硬度≥7.0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华冠:果实硬度≥6.5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红将军:果实硬度≥6.5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珊夏:果实硬度≥6.0N/cm2,可溶性固形物≥12%;
金冠系:果实硬度≥6.5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王林:果实硬度≥6.5N/cm2,可溶性固形物≥13%。
(未列入的其他品种,可根据品种特性参照表内近似品种的规定掌握。)
3.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专用标志使用
烟台苹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烟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烟台苹果的检测机构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第64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 关于注销北京亿品种植园专业合作社等107家企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公告(第398号)▾
2021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注销北京亿品种植园专业合作社等107家企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公告(第39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因企业已注销等情形,决定注销北京亿品种植园专业合作社等 107 家企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现将名单公布。
关于注销北京亿品种植园专业合作社等107家企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公告(第398号)可见相关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ttach/0/09efc66da8b34a34a4c852c9b02bab61.pdf。
更多内容可浏览全国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信息网(https://www.sinogi.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大全)。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 关于核准沁县沃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6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374号)▾
2020年9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了关于核准沁县沃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6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37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沁州黄小米、盘锦大米、河龙贡米、广昌白莲、烟台苹果、增城丝苗米、沱牌系列酒(沱牌)、安仁葡萄、王泗白酒等 9 个产品的 26 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第374号)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链接http://www.sipo.gov.cn/docs/20200917151548749149.pdf。
更多内容可浏览全国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信息网(https://www.sinogi.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地理标志原产地特产大全)。
2019烟台市十佳苹果销售电商企业、十佳苹果生产基地、十佳苹果销售(出口)企业公示▾
“烟台市十佳苹果销售电商企业、十佳苹果生产基地、十佳苹果销售(出口)企业”评选活动由市农业局和市苹果协会共同举办,2019年10月10日启动。经企业或合作社自愿申报、县市区推荐、市级审核、专家初审,最终确定拟入选烟台市十佳苹果销售电商企业(10个)、十佳苹果生产基地(10个)、十佳苹果销售(出口)企业(10个)。为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5日。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可通过信函、邮件等(不受理电话)方式向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科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应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凡以匿名、冒名、假名反映问题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90号,邮编:264001
传真电话:(0531)6246051
邮箱:ytsnyncjscxxk@yt.shandong.cn
联系人:
薛云鹏
烟台市十佳苹果销售电商企业
烟台市田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乐浓果蔬专业合作社
作强果业梦强旗舰店
烟台艾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栖霞大麒果业有限公司
烟台金水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诗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烟台果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仙品果蔬专业合作社
海阳市建利果蔬合作社
烟台市十佳苹果生产基地
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招远市富凯果品专业合作社
山东省烟台博士达农化集团
莱州市琅琊岭小龙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栖霞市通达果业合作社
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联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仙阁果品专业合作社
烟台市木木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
烟台北方果蔬技术开发连锁有限公司
烟台市十佳苹果销售(出口)企业
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泉源食品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汇源果蔬有限公司
蓬莱百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海阳津成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玉益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联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俊杰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1日
2018烟台苹果十大品牌▾
9月29日,由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烟台市农业局、招远市人民政府举办的2018中国苹果年会暨烟台苹果产销对接会在招远隆重召开。为加强烟台苹果产业品牌建设,做大做强烟台苹果产业品牌集群,加快烟台苹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烟台市苹果协会组织开展了第三届“烟台苹果十大品牌”评选活动。活动采用各县市区推荐和企业自主报名的方式开展,共有24家企业入围,经过专家初审,18家企业进入终审环节。最终,专家和评委通过申报产品、注册商标、是否有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证书、出口情况等9大项、26小项进行评定打分,评出现有十大品牌。
烟台苹果十大品牌名单:
烟台泉源食品有限公司“泉源”牌
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德丰”牌
烟台玉益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玉益+YUYI”牌
山东省烟台市果品总公司“仙美”牌
海阳津成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王山津成泰”牌
莱阳俊杰食品有限公司“杰记”牌
烟台联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联蕾”牌
龙口市南村果园果业有限公司“D.D.D”牌
烟台博士达农化集团“BSD”牌
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天赐宝”牌
烟台苹果 产品等级规格划分▾
烟台苹果等级规格(摘自GB/T18965-2008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苹果)
项目 |
等级 |
特级果 |
一级果 |
二级果 |
品质基本要求 |
各品种、各等级的苹果,都应果实完整良好、新鲜,无病虫害;具有本品种的特有风味;色泽纯正,果面光洁;发育充分,具有适于市场或贮存要求的成熟度;果形端正或较端正,果个整齐;果梗完整或统一剪除 |
(适用于全部等级) |
色泽 |
红色品种 |
着色面≥ 90% |
着色面≥80% |
着色面≥60% |
其他品种 |
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应有的色泽。 |
果径(最大横切面直径) |
大型果 |
≥75 |
≥75 |
≥70 |
/mm |
中型果 |
≥70 |
≥65 |
≥60 |
|
小型果 |
≥65 |
≥60 |
≥55 |
果 |
碰压伤 |
无 |
无 |
轻微碰压伤,表皮不变色,面积不超过0.5cm |
面 |
磨伤 |
无 |
无 |
轻微磨擦伤1处,表皮不变色,面积不超过0.5cm |
缺 |
果锈 |
无 |
无 |
允许轻微果锈,面积不超过1.0cm |
陷 |
水锈 |
无 |
无 |
允许轻微薄层,面积不超过1.0cm |
|
药害 |
无 |
无 |
允许轻微薄层,面积不超过1.0cm |
|
日灼 |
无 |
无 |
允许轻微日灼,面积不超过1.0cm |
|
雹伤 |
无 |
无 |
允许轻微雹伤,面积不超过0.4cm |
|
虫伤 |
无 |
无 |
允许轻微表皮虫伤,面积不超过0.5cm |
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苹果(GB/T 18965-2008)▾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 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代替GB 18965—2003《原产地域产品 烟台苹果》。
本标准与GB 1896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属性由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标准名称改为《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苹果》;
——更改了卫生指标的执行标准,由GB/T 10651—1989改为NY/T 1075—2006(见5.7);
——修改了自然环境中有关气温、光照和降水量的数值,增加了土壤的PH值(见5.1.1、5.1.2、5.1.3、5.1.4);
——修改了对套用纸袋的要求,同时增加不套用纸袋的要求(见5.2.2.5、5.2.2.7)。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烟台市农业局、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烟台市苹果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忠和、吕琦昌、刘世果、刘祥、李福玉、李慧、赵培策、马德功、刘宝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965—2003。
烟台苹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苹果协会是“烟台苹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所有权,负责“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为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专用标志图案。
第五条 “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以及防伪标识与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企业商品商标、其它认证标识均可同时使用。
第六条 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为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第七条 贮存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产品的仓库、场地要保持清洁,管理规范,产品界限清晰、数量明确、档案清楚。
第八条 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必须经过烟台市苹果协会的产地认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者应是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苹果生产、经营者,拥有直接经营或者联结专业户形成的紧密型苹果生产基地,果园环境符合无公害生产要求。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使用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证明:
1、申请使用者营业执照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使用者基本情况;
3、申请使用者经营状况。
(二)实地考察。烟台市苹果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工作,包括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贮藏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审核批准。烟台市苹果协会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审核批准。
(四)签订合同。被批准的申请使用者与烟台市苹果协会签订《“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一条《“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十二条“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者的权利:
(一)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专用标识;
(二)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烟台市苹果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包括: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
(四)优先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者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烟台苹果的品质和市场声誉;
(二)按合同所列的产品范围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不得扩大使用地域范围,不得将“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
(三)建立规范的数据信息档案,主动接受烟台市苹果协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不得转让、出售专用标识;
(五)及时举报“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
(六)积极参与烟台苹果的宣传、展示、展销等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货销售时,应当验明“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和防伪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发生假冒侵权行为,烟台市苹果协会负责组织提供证明材料,提请工商、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对举报者给予必要奖励;对未经烟台市苹果协会认可,擅自使用与“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烟台市苹果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烟台市苹果协会可责令其停止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与其签订的《“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消其“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