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豆腐皮地标登记
GI云南红河州综合评分 85

石屏豆腐皮

呈淡黄色至金色,外表油亮光泽;质地细密、柔韧性好、久煮不化;味道鲜香滑嫩、柔嫩爽口。

编号 SINOGI02433 · 食品 / 豆制品

石屏豆腐皮 配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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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区

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龙朋镇、牛街镇、龙武镇、哨冲镇、大桥乡、新城乡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登记凭证
GIM 商标
8001166
PGI 产品
2012年第218号
数据编号
SINOGI02433
上市与选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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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质指标
蛋白质 3.6%水分 <=10%pH值 6.5至8.0

产地范围

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龙朋镇、牛街镇、龙武镇、哨冲镇、大桥乡、新城乡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品质特征

呈淡黄色至金色,外表油亮光泽;质地细密、柔韧性好、久煮不化;味道鲜香滑嫩、柔嫩爽口。

详细介绍

石屏豆腐皮产地石屏县,石屏县地处低纬高原,属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光照时间长、干湿度优良等自然气候环境,十分有利于水分的挥发。在有阳光的干燥间,室温可达到60℃,保持45℃室温条件和良好的排湿通风,非常有利于豆腐皮的干燥。石屏豆腐皮加工区相对集中于异龙镇及宝秀镇,毗临异龙湖和赤瑞湖两大高原淡水湖,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比较丰富,为石屏豆腐皮加工提供了优质的水源条件。石屏县的山涧河川是珠江水系南盘江西源头,石屏县城以东两公里处的异龙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淡水湖泊之一,也是珠江水系南盘江西源头的一颗璀灿的明珠。水是生产石屏豆腐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用珠江西源头的山泉水生产豆腐皮,其水质含有钙离子、镁离子、硫酸根离子,pH值6.5~8.0,富含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属于中性、软水,非常有利于石屏豆腐皮的生产。因为,如果大豆浸泡水偏酸性,将会使大豆蛋白质胶体吸水程度受到限制,大豆得不到适当的浸泡,就不能更好、更多、更加充分地提取大豆中的蛋白质和其他营养成分,从而影响出浆率。同时,由于大豆中的果胶质是影响石屏豆腐皮柔韧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水质硬度较高,水中矿物质的金属离子和酸根离子会对大豆果胶质水解酶的分解作用产生负面影响,直接对石屏豆腐皮的柔韧性产生影响。石屏豆腐皮以其用料考究,制作独特、营养丰富、味道鲜香滑嫩、柔嫩爽口而名扬天下。石屏豆腐皮颜色淡黄色至金色,外表润泽,色泽自然。

注册登记信息

GIM 商标8001166
PGI 产品2012年第218号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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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豆腐皮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要求&nbsp;   1.大豆:收获期一年内的大豆,蛋白质含量≥40%。&nbsp;   2.水:产地范围内山泉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规定,且钙离子≤50 mg/L,镁离子≤5mg/L,硫酸根离子≤15mg/L,pH值6.5至8.0。&nbsp;   二、生产加工要求&nbsp;   1.工艺流程:&nbsp;   大豆→筛选→淘洗→浸泡→磨浆→煮浆→滤浆→揭皮→晾晒→成型→干燥→包装。&nbsp;   2.工艺要点:&nbsp;   (1)筛选:去除霉变、未熟、生芽等坏豆和杂质。&nbsp;   (2)浸泡:常温水浸泡,春秋季浸泡时间7h至9h;夏季浸泡时间6h至8h;冬季浸泡时间8h至10h。浸泡至大豆无硬感。&nbsp;   (3)磨浆:大豆和水比为1:7。豆浆浓度7~8度。&nbsp;   (4)煮浆:采用蒸汽喷浆或现代工艺的连续煮浆方式,煮浆温度95℃至100℃,维持时间3至5分钟,豆浆蛋白质3.6%至3.8%,煮浆至豆浆完全熟透且有大豆的香味。先煮浆后滤浆:即熟浆工艺。&nbsp;   (5)滤浆:过滤豆糊,除掉豆渣,滤网150至200目。&nbsp;   (6)揭皮:以豆浆完全覆盖锅底为宜,在成型锅内加温,温度控制在80℃±3℃,25分钟左右揭一次豆腐皮,重复操作直至成型锅内豆浆用完为止。&nbsp;   (7)成型:将制好的豆腐皮,根据需要分别叠片(切丝、打结)。&nbsp;   (8)干燥:在通风有阳光的干燥间干燥至水分≤10%。&nbsp;   三、质量特色&nbsp;   1.感官特色:呈淡黄色至金色,外表油亮光泽;质地细密、柔韧性好、久煮不化;味道鲜香滑嫩、柔嫩爽口。&nbsp;   2.理化指标:蛋白质含量≥42%,粗脂肪含量≥18%,水分含量≤10%。&nbsp;&nbsp;   3.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nbsp;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218号公告 2012年12月26日)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 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是指,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218号公告确定 的石屏县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生产和质量技术要求的豆腐、豆腐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经营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设 计、制作、印刷、使用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石屏县人民政府,合法使用人为经省知识产 权局公告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市场监管局为石 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石屏豆腐、石屏 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且具备相应的生 产条件;   (二)按照相应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   (三)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 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产品地方标准;   (三)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自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近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 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 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实地审查,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并上报州市场监管局。   (二)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申请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核准后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申请人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方可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使用和保护   第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 名称,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者批准公告号等组成。经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的生产者,应在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 用标志,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 矢量图。该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 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专用 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使用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 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等。   第十三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质量检验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不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 质量等级,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 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者应按相应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质量特色符合质 量技术要求,并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等。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 管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省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其专用标志使 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泄 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石屏豆腐皮包括豆腐皮、豆腐皮丝、豆腐皮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石屏豆腐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来源:商标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告 2011年6月6日)

信息综合自公开地理标志登记资料(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