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麻核桃地标登记
GI河北保定市综合评分 85

涞水麻核桃

坚果壳质地细密,坚果入水即沉,纹理圆润,品相端庄,果壳无裂缝、无磨损、无花斑,相撞时发金石之声,皱沟疏密得当,有自然天成的逼真图案。

编号 SINOGI01430 · 食品 / 核桃

涞水麻核桃 配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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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可信
法定产区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

登记凭证
GIM 商标
11100543
PGI 产品
2010年第167号
数据编号
SINOGI01430
上市与选购时间

8|9

官方品质指标
pH值 7.0至8.0

产地范围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

品质特征

坚果壳质地细密,坚果入水即沉,纹理圆润,品相端庄,果壳无裂缝、无磨损、无花斑,相撞时发金石之声,皱沟疏密得当,有自然天成的逼真图案。

详细介绍

麻核桃又称文玩核桃,坚果质地细密,纹理圆润,品相端庄,皱沟疏密得当,有自然天成的逼真图案。在把玩过程中不仅可以保健养生,缓解压力,核本数上生,入手化精灵。通体玲珑色,碰撞金玉声。修身又养性,平淡显品行。白果皆优品,唯吾文玩中。

注册登记信息

GIM 商标11100543
PGI 产品2010年第167号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 8月中旬至9月上旬,总苞尚未开裂或刚刚开裂时采收。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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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麻核桃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源   麻核桃(Juglans hopeiensisHu)。   (二)立地条件。   土壤类型为褐土,土壤质地:壤土,土层厚度≥1米,土壤pH值7.0至8.0,土壤有机质含量≥0.8%。   (三)栽培管理。   1.苗木繁育:以核桃楸或实生核桃为砧木采用嫁接繁殖。   2.栽植时间及密度:春季三月下旬至四月底;每公顷栽植株数≤330株。   3.施肥:以腐熟的有机肥为主,盛果期树每年施用有机肥≥50kg/株。   4.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收。   8月中旬至9月上旬,总苞尚未开裂或刚刚开裂时采收。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坚果壳质地细密,坚果入 水即沉,纹理圆润,品相端庄,果壳无裂缝、无磨损、无花斑,相撞时发金石之声,皱沟疏密得当,有自然天成的逼真图案。 品系 | 外部形状特征 | 狮子头 | 坚果外壳 近于圆球形,果底大而平,矮桩,花纹 形如雄狮鬃毛,多卷花、绕花、拧花,纹路较深。 | 公子帽 | 坚果外壳 似古代公子帽形状,缝合线大而明显突出,并且在近果底处形成两个美丽的“大兜儿”,果底较大,矮桩,纹路较浅。 | 官帽 | 坚果外壳 似乌纱帽形状,缝合线比公子帽饱满圆润,果底 大而平,比公子帽的 桩 稍高 ,纹路较深。 | 虎头 | 坚果外壳似虎头形状,与狮子头相比果底稍小,桩较高,纹路似麦穗,花纹细密饱满。 | 鸡心 | 坚果外壳 呈三角形似“鸡心”形状,坚果大,果底小,桩高,果顶大而突出,壳面多粗直纹,纹路较深。 |   2.理化指标: 物理指标 | 品系 | 横径 (mm) | 侧径 (mm) | 单果重(g) | 密度(g/cm3) | 狮子头 | ≥42 | ≥40 | ≥22 | ≥1.05 | 公子帽 | ≥42 | ≥36 | ≥20 | ≥0.90 | 官帽 | ≥45 | ≥42 | ≥23 | ≥0.85 | 虎头 | ≥43 | ≥40 | ≥22 | ≥0.93 | 鸡心 | ≥45 | ≥44 | ≥23 | ≥0.85 |   3.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67号公告 2010年12月29日)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下称专用标志)的 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涞水麻核桃”的质量和特色,做大做强“涞水麻核桃”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 民增收,助推乡村振兴,推动全县特色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涞水麻核桃”是指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加工经营的,其质量特征符合原国家质检 总局2010年第167号公告中《“涞水麻核桃”质量技术要求》的麻核桃。 第三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即东经114°49′~115°48′,北纬39°17′~ 39°57′之间。“涞水麻核桃”的生产加工经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涞水麻核桃”种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 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应配合,共同做好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县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涞水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的“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相关的政策措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涞水麻核桃”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或参与修订标准,为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基础 数据和有关建议; (三)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专项整治,规范“涞水麻核桃”种植、加工、销售经营行为; (四)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规范种植、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正确标识、产 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企业销售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保护范围内“涞水麻核桃”经营者的动态档案,规范管理经核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 志的单位网络电商平台的销售、宣传等; (七)监督以地标为主要内容的溯源防伪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八)受理保护范围内涞水麻核桃种植经营单位提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核验,报请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初 审和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审核; (九)为域内“涞水麻核桃”种植、销售经营者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十)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及获得“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单位,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涞水麻 核桃”生产加工经营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所有权属于涞水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涞水麻核桃”种植单位使用专 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现场核验工作。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涞水麻核桃”种植单位需要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 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初审和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涞水麻核桃”种植单位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 (二)产品产自“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 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查验; (三)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初步审查; (四)省市场监管局核审并公告; (五)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二条 “涞水麻核桃”生产加工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人印章; (二)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 (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首批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相关标准有变化的,一并报送有关标准文本一份。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申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两年内不 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 申请。县市场监管局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参照专 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主体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 本图案矢量图,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 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设计“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县内麻核桃种植单位获得专用标志核准 后,有权在其生产的“涞水麻核桃”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其他合法商业活动 中使用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直接粘贴在包装物上。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由具有印刷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 第十八条 涞水麻核桃生产企业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后,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转 让给他人,不得将证书或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卖给他人。 第十九条 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可以向 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二十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涞水麻核桃”生产销售台帐、原材料使用台账及专用标志使用台账,台账保 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 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涞水麻核桃”种植应在无公害生产环境当中进行,符合团体标准T/LSHNMHT 1-2022《涞水麻核 桃 产地环境条件》要求;按保定市地方标准DB1306/T116—2022 《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种植裁培,并建 立农事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涞水麻核桃”收获和加工应符合团体标准T/LSWWHT 2-2022《涞水麻核桃 采收及采后处理》要 求,不得使用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学制剂浸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涞水麻核桃”的储存过程参照团体标准T/LSHNMHT 3-2022《涞水麻核桃 仓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涞水麻核桃”的销售行为应符合团体标准T/LSWWHT 4-2022《涞水麻核桃 销售管理规范》的相关 要求,做到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第二十六条 “涞水麻核桃”用标产品应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的 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申请用标单位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对获准使用专用标 志的单位所生产经营的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涞水麻核桃”生产加工经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使用专 用标志资格,并视违法情节,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四)采购保护区域范围外的麻核桃加贴专用标志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三十条 销售者销售地理标志贴标产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 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者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涞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审查、使用和管理 ,保证涞水麻核桃的质量和特色,做大做强涞水麻核桃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推 动全县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 ”,适用于在批准的保护范围内,按照DB1306/T116—2022 《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涞水麻核桃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组织生产,并符合DB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 文玩麻 核桃)》技术标准的涞水麻核桃产品上使用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涞水麻核桃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负责对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授权和管理。 第四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规定》核准,经2010年第167号公告批准。 第五条 合法使用人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1.经公告核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备案的涞水麻核桃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一)生产者 申请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涞水县登记注册,并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从事涞水麻核桃生产; 2.按照DB1306/T161—2022《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 档案; 3.产品符合DB 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 文玩麻核桃)》规定的质量技术要 求。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涞水麻核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七条 申请 (一)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 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核验报告或申请主体承诺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 围内的证明材料; 4.最近2年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 (二)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申请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 (三)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第八条 审查 (一)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涞水麻核桃种植生产单位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现场核验工作。地理标 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审查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查验; 3.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 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审并公告; 5.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两年内不 得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获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涞水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 一式两份,参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二)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 作: (1)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应派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并对涞水麻核桃产品抽样检测; (2)综合审查后,应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2.符合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办理 如下事项: (1)双方应签订《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应申请领取《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 (3)按要求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4)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下发专用标志矢量图下载口令后,按规定印刷使用专用 标志。 3.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日内,向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申 诉,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尊重主管部门裁定意见。 4.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在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涞水县惠农麻核桃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 继续使用该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九条 使用 (一)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 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二)标示标注 1.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 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2.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 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3.应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涞水麻核桃”,并 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或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DB13/T1624”。 5.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条 管理  (一) 合法使用人应按照DB1306/T161—2022《涞水麻核桃栽培技术规程》《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 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 和使用台账。 (三)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DB13/T 1624-2019《地理标志产品 涞水麻核桃(野三坡麻核桃 文 玩麻核桃)》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合法使用人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 况。 (五)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一年度涞水 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六)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年的,由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向上级申请 注销其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涞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涞水麻核桃”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及NY/T 176 1-2009《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涞水麻核桃质量追溯,是指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从产 地环境、生产过程记录、管理记录、产品登记建档及到市场销售全链条的追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涞水麻核桃的种植生产经营企业,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涞水麻核桃的 质量管控。 第四条 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涞水县现辖行政区域,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规定》核准,经2010年第167号公告批准。 第二章 追溯管理 第五条 种植基地,指导建立涞水麻核桃种植基地编码,建立涞水麻核桃种植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 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涞水麻核桃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 做到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第六条 种植过程,涞水麻核桃生产从业者按照涞水麻核桃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要求,推动涞水麻核桃标 准化种植,规范产品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从业者编号、生产从业者名称,种植品种、肥 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采收及收购环节,涞水麻核桃生产从业者按照采收及采后处理标准进行采收,对采收时间、采收品种、采 收数量进行作业记录,收购青皮麻核桃时,应对收购时间、产品来源基地、品种、数量进行作业记录。 第八条 生产加工环节,涞水麻核桃生产从业者对产品清洗、分拣、阴干、配对和包装全过程信息进行记录。产品 包装标签应正确标示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信息,并标示产品类型、规格、产地、执行标准、企业信息、监督电话 等。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第九条 销售环节,涞水麻核桃产品销售从业者对商品销售全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并追溯。 第三章 信息采集管理 第十条 种植环节信息采集 种植环节信息采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种植基地、种植从业者相关信息; (二)种苗品种购入相关信息; (三)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相关检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采收及收购信息采集 涞水麻核桃采收及收购环节信息采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种植基地、种植从业者相关信息; (二)品种信息; (三)采摘数量信息; (四)青皮麻核桃流向信息; (五)收购产品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加工环节信息采集 涞水麻核桃产品加工环节信息采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生产从业者相关信息; (二)产品清洗、分拣、阴干、配对和包装全过程信息; (三)质量检验、入库、仓贮相关信息; (四)产品出库、去向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销售环节信息采集 涞水麻核桃产品销售环节信息采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产品销售从业者相关信息; (二)商品采购、验收及储存相关信息; (三)商品销售渠道、去向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要求 (一)信息记录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持久,并易于识别和检索; (二)信息采集包括纸质记录、电子信息录入等。 第十五条 信息整理 各环节生产从业者应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归类、分析、汇总,保持信息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信息存储 各环节生产从业者应将整理后的信息及时进行存储、备份,信息保存期限应超过产品保质期至少1年。 第四章 追溯程序的启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环节生产从业者应建立追溯体系运行自查制度,每年对追溯体系的实施计划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 查主要测评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检查结果应形成记录,必要时提出本办法的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各环节生产从业者应对上一环节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对追溯信息进行核实。对核 实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明确界定其涉及范围,确定质量问题发生的地点、时间、追溯单位、责任主体等,按照相 关规定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或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 (一)涞水麻核桃生产经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涞水麻核桃生产经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 (三)涞水麻核桃生产经营主体盗用、冒用、伪造身份标识、相关凭证及产品标签的; (四)涞水麻核桃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信息与实物不符,欺 骗消费者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涞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涞水麻核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来源:商标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告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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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信息综合自公开地理标志登记资料(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