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水晶地标登记
GI江苏连云港市综合评分 85

东海水晶

全透明或半透明,玻璃光泽,常见颜色有无色、茶色、紫色、绿色、黄色等。玲珑剔透、油润透明、。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含少量气、液、固三相包体。水晶原石晶面和凹坑处常伴有棕黄、棕褐、绿色的含有细微的蛭石与绿泥石矿物组成的“燕子泥”。

编号 SINOGI00681 · 综合 / 珠宝

东海水晶 配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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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可信
法定产区

江苏省东海县现辖行政区域。

登记凭证
PGI 产品
2007年第151号
数据编号
SINOGI00681
上市与选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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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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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范围

江苏省东海县现辖行政区域。

品质特征

全透明或半透明,玻璃光泽,常见颜色有无色、茶色、紫色、绿色、黄色等。玲珑剔透、油润透明、。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含少量气、液、固三相包体。水晶原石晶面和凹坑处常伴有棕黄、棕褐、绿色的含有细微的蛭石与绿泥石矿物组成的“燕子泥”。

详细介绍

玲珑剔透、油润透明。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含少量气、液、固三相包体。水晶原石晶面和凹坑处常伴有棕黄、棕褐、绿色的含有细微的蛭石与绿泥石矿物组成的“燕子泥”.据地质学家考证,大约距今6亿年之前的早元古代,东海县境内本是一片沧海,原由山东境内冲刷而来的大量泥沙,经过长时间沉积了约有7000米厚的东海群基底岩系。到了元古代晚期,受五台期地壳运动影响,在高温高压作用下,同时伴有大量的超基性、基性岩浆的侵入,进一步引发了各类新老矿物质的相互碰撞、挤压,而重新组合和富集这就生出了水晶等非金属矿产,也基本奠定了境内大陆基架。在距今2亿年至1.35亿年间的侏罗纪、白垩纪时,东海县境内又经受一次强烈的燕山期地壳运动,形成了纵贯我国东部郯庐大断裂,同时断裂带两侧发生了相对的左平移,将原为一体的秦岭褶皱东段即大别山——东海——胶东弧形构造隆起带分割为大别山向南、东海至胶东向北平移两大部分,使县境的地理位置由大别山地区向北推移500公里。郯庐断裂带在我国境内延伸2400公里,在东海境内长度达30公里,宽10公里,切割深度70公里以上。断裂带平移使地壳内部失去平衡,导致其两侧地壳薄弱地带大量岩浆喷发和侵入。同时形成了次一级断裂构造,为水晶形成提供了构造与物质条件,于是就形成了水晶。大约距今1亿年时,这一带又成了火山世界和火的海洋。地壳的不均匀升降和频繁的火山活动,使地下最古老的东海群基底岩系上升,形成了马陵山以东地区海拔150米至269.5米的磨山、房山、羽山等孤山和海拔40米左右的牛山,而那些水晶等非金属矿产,也随之被带到地壳地表附近。这就是天公心存厚爱,把水晶赐给了东海大地。

注册登记信息

PGI 产品2007年第151号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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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水晶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感官特征。   一般为晶体状构造,可雕性和抛光性好。全透明或半透明,玻璃光泽,常见颜色有无色、茶色、紫色、绿色、黄色等。   (二)原料理化特征。    1. 摩氏硬度:7。   2. 密度:2.66克/立方厘米。   3. 折射率:1.544至1.5553。   4. 二氧化硅含量:大于99.99%,杂质含量总和小于20ppm,铝含量小于15 ppm。   (三)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   (1)玲珑剔透、油润透明、。   (2)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   (3)含少量气、液、固三相包体。   (4)水晶原石晶面和凹坑处常伴有棕黄、棕褐、绿色的含有细微的蛭石与绿泥石矿物组成的“燕子泥”。   2. 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分为三级。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51号公告 2007年10月12日)
东海水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范东海水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东海水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东海水晶的单位与个人,以及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海水晶”,是指以“东海”地名命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东海水晶》的产品。   第四条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5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东海水晶”特定名称的,应具备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东海水晶》的规定,并获得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非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水晶,不得称为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使用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九条东海县人民政府设立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保护委负责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东海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总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硅工业协会、县水晶商会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办负责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县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 规范东海水晶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东海水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对包装 、标志等进行监督。建立东海水晶原矿到成品的湖源体系。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东海水晶原石开采户的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水晶的开采实施许可证制度,要求开采户对列入东海水晶范围内的水晶原石向保护办登记、备案。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东海水晶原石鉴定、检验工作。   (三)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东海水晶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过程中的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破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财政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者、经营者加入东海水晶行业协会。东海水晶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开采、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东海水晶开采者应有相应资质,并建立开采台账。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原石的开采地址、规格、数量、日期等。禁止伪造开采台账,对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开采资质,无开采资质的开采户不得以东海水晶名称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加工者应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加工者收购东海水晶,应当验明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每批收购原石的来源、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收购、加工和销售台账。   第十五条 经营者经销东海水晶,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东海水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储藏条件。   (三)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五章 鉴定   第十八条保护委下设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的鉴定,以及承办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鉴定委员会组建专家库,依据相关工作规范,定期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开采者、加工者、销售者、收藏者的水晶鉴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鉴定会议对水晶进行鉴定。   第五章标识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采者、加工者、销售者使用东海水晶的名称进行销售时,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东海水晶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并在此基础上设置防伪功能。   第二十二条东海水晶地理标志的制作应坚持安全性、防伪性、公众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禁止伪造、买卖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内容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二十三条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产生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委的监督下按确定的数量生产。   第二十五条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在保护委的统一监督管理下,按要求加施。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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