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红心猕猴桃地标登记
GI四川广元市综合评分 85

苍溪红心猕猴桃

横截面呈放射状红色条纹,宛如初升旭日,果实软化后,具有浓郁的香味,皮薄、汁多,果味浓甜微酸,伴有浓浓的馥香。

编号 SINOGI00366 · 果品 / 猕猴桃

苍溪红心猕猴桃 配图 2苍溪红心猕猴桃 配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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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已核验
法定产区

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鸳溪镇、五龙镇、浙水乡、三川镇、天观乡、龙王镇、雍河乡、新观乡、两河乡、石灶乡、东溪镇、桥溪乡、双田乡、双石乡、龙洞乡、黄猫乡、田菜乡、高坡镇、白山乡、彭店乡、石马镇、漓江镇、土里乡、南阳乡、唤马镇等2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登记凭证
GIM 商标
7866425
PGI 产品
2004年第33号
数据编号
SINOGI00366
上市与选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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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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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范围

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鸳溪镇、五龙镇、浙水乡、三川镇、天观乡、龙王镇、雍河乡、新观乡、两河乡、石灶乡、东溪镇、桥溪乡、双田乡、双石乡、龙洞乡、黄猫乡、田菜乡、高坡镇、白山乡、彭店乡、石马镇、漓江镇、土里乡、南阳乡、唤马镇等2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品质特征

横截面呈放射状红色条纹,宛如初升旭日,果实软化后,具有浓郁的香味,皮薄、汁多,果味浓甜微酸,伴有浓浓的馥香。

详细介绍

红心猕猴桃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在每百克鲜果中含维生素C在100-400毫克,比柑橘高5-10倍,比苹果和梨高20-30倍,所以有“维C之冠”的美称,而且果实中还含有人体所需要的17种氨基酸及果酸、鞣酸、柠檬酸和钙、磷、钾、铁等多种矿物质元素,这也让他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营养保健水果。2003年通过国家绿色产品A级认证,先后在中国西部技术交易会获金奖、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银奖。苍溪红心猕猴桃种植基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联合会确定为“全国安全健康食品供货基地”,是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示范基地。苍溪县还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的“中国红心猕猴桃第一县”。

注册登记信息

GIM 商标7866425
PGI 产品2004年第33号

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苍溪猕猴桃(原产地域产品)。 批准公告2004年第33号为原产地域产品公告。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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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红心猕猴桃 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苍溪红心猕猴桃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的使用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苍溪红心猕猴桃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红阳猕猴桃生产技术规程》、《苍溪红心猕猴桃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苍溪红心猕猴桃是指产自苍溪县39个行政区域乡镇境内(乡镇名单略),按照《红阳猕猴桃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符合苍溪红心猕猴桃品质特色和外观特征、口感,符合国家级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质量标准,并标注苍溪红心猕猴桃鲜果果型、剖面图和相关产品。本办法规定了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申请、使用、监管应用遵循的规则。   第三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红阳)果实圆柱形,平均单果重68.8g,最大单果重130g,果顶和果基凹陷,果皮绿色,果毛柔软易脱,果皮薄,果肉黄色,中轴白色,子房鲜红色,呈放射状红色条纹,宛如一轮初升的太阳,光芒四射。一般果柄长3.3cm,果实纵径5.88cm,侧径4.77cm ,横径4.56 cm。果肉细嫩、香气浓郁、口感香甜清爽、酸度极低。红阳猕猴桃的主要营养成分: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高达19.6%,维生素C每100g高达135.77mg,含总糖13.45%,总酸0.49%,糖酸比为27:45.红阳猕猴桃还富含大量矿物质(mg/kg),磷81.2,钙832.5,铁6.7,铜3.2,钫420,锌1.5,钾747.5,钠550,锂44。红阳猕猴桃还富含人体所需17种氨基酸及果胶柠檬酸。   第四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县猕产局是苍溪红心猕猴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使用实行行业管理,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是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的管理者,是证明商标的注册者,对其享有专用权和管理权,负责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标志和商标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必须依照本办法获准使用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依法在苍溪县辖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从事苍溪红心猕猴桃种植、加工、营销、流通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八条 符合申请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条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和《苍溪红心猕猴桃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规范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农产品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的承诺书。   (四)种植者的投入品质量控制措施。   (五)提供苍溪红心猕猴桃来自苍溪红心猕猴桃产地的订货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   第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由苍溪县猕产局初审,由协会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下列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县猕产局市场股。   (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可在一年内复报一次   (二)对申请人的生产及产品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条 苍溪县猕产局收到协会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作出是否准许使用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办理下列事项   (一)签订《苍溪红心猕猴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合同》   (二)签订《苍溪红心猕猴桃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协会提出续签申请书,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商标。   第十二条 包装的制作和管理,   (一)必须标注的元素   1、商标:“苍溪红心猕猴桃”(与商标注册证字体颜色一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   2、产品名称:红阳、红华、红美   3、产品图案:横切面为红心黄肉   4、产地:中国?苍溪   5、生产者或经销商名称:   6、联系电话:   7、采收时间:   8、保质期:   9、产品质量等级:   10、执行标准:DB510824/T1-2010   11、监制: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   12、重量或规格:   13、统一编码:   14、保鲜与食用方法:   15、举报电话:   16、其他:一定要有规范的产品文字说明,二是要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图案、文字及贴标识的合理位置。   (二)可以标注的元素   1、经销商自主商标,但必须等于或小于“苍溪红心猕猴桃”主体商标。   2、经销商自主认证的品牌及编号   3、经销商电话   4、其他经同意的文字或标识   5、二维码、条码   (二)除按上述有关条款要求外,在设计包装时,各单位必须向协会提交电子版彩色样稿,进行审查,实行一款一审,一款一备案、一款一委托的原则。   (三)备案,通过审查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由申请单位提交七份彩色样稿,在协会备案后,送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农业局、猕产局、协会、包装印刷厂和企业自己存档。   (四)与协会签订包装加工委托印制合同,企业必须提交印刷厂相关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协会审查确定后,由协会委托代为企业加工印制鲜果包装,印刷厂必须按委托的数量、质量要求,加工印制。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和商标的,在使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如给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限半年时间整改,通过复查合格的,按程序重新申请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和商标,但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志和商标使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准使用者应当重新申请:   (一)法人代表变更的   (二)使用新的商标的   (三)品种变更的(比如销售海沃德)   (四)产地环境发生变化的(比如重金属超标,投入品超标的,必须向协会提出申请,为了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必须终止使用标志和商标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和商标使用,包装实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证明商标标识、企业自主商标(或企业名称)三者相结合的原则,要共同高举苍溪红心猕猴桃这块牌子,不能各自为证。   第十六条 采收时,必须按苍府通字(2015)4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苍溪红心猕猴品牌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执行。如销往县外的苍溪红心猕猴桃鲜果裸果必须粘贴苍溪红心猕猴桃身份证明,方可运出苍溪县境外。县内各企业、合作社、经销商在流通环节,除按照按上述通告执行外,还要执行苍农(2015)80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苍溪红心猕猴桃鲜果包装制作和使用的通知》精神,严格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苍溪猕猴桃地理标志是2004年3月17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公告字第33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文字为准。苍溪红心猕猴桃证明商标标识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为7866425号证明商标文字为准。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第三条专用标识基本图案为准。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能改文字和图形。   第十八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的防伪粘贴标识由县猕产局统一制作,并委托协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合同签订生效后,使用者方可将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苍溪县猕猴桃产业局和四川苍溪红猕王协会分别在局网和协会网上进行公布,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使用名单。   第二十条 使用者设计制作苍溪红心猕猴桃包装物时,宣传图文资料、必须遵循苍溪红心猕猴桃区域性公用品牌为主,企业品牌为辅的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不得大于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字体及图案尺寸,并报协会备案。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向协会提交《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由协会统一申请征订。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质量可追溯档案,生产企业、合作社、种植农户必须建立投入品生产档案。经销商收购时,要看生产档案是否是按猕产局的技术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并建立收购档案(包括收购,乡、村、组、对像、数量)。销往何地。   第二十二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管与年度复审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撤销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权,收回已领取的标识,禁止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终止。   (一)未严格按照苍溪红心猕猴桃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   (二)投入品使用超标的。   (三)转让、出售、转借、赠与他人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志标识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生产技术规则的产品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要求建立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管理档案,拒绝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协会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使用合同》、《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使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第二十四条 对获准使用者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3至4月,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协会撤销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凡产品质量下降,对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整体形像造成严重影响的,协会除取销其标志使用权外,并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苍溪红心猕桃标志和商标侵权行为,协会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执行检查不干扰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由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报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识和证明商标管理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标志和商标参展和宣传品牌检测产品、受理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等事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指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申请书》、《苍溪红心猕猴桃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地标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统一使用国家质监、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和农业部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之日起执行。
苍溪红心猕猴桃名称有关信息
一、苍溪红心猕猴桃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7866425号中名称为“苍溪红心猕猴桃”,注册单位为“四川苍溪红猕王猕猴桃协会”。   二、苍溪猕猴桃   原质检总局批准公告2004年第33号为原产地域产品公告,批准公告中名称为“苍溪猕猴桃”。   三、苍溪猕猴桃(红心)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中名称为“苍溪猕猴桃(红心)”(www.21food.cn),见下图。   (来源:本网站整理)

信息综合自公开地理标志登记资料(GI)